理事会管理办法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弘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事业发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弘云教育基金”。
第二条 “弘云教育基金”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本基金由云庆夏先生的学生在征得云庆夏先生本人同意后发起,发起原始基金为408228元。
第四条 本基金原始基金来源于师从云庆夏先生的硕士、博士毕业生以及先生的子女、矿山系统工程研究所毕业研究生以及其他热心人士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长期接受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为留本基金,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进行基金运作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 设立“弘云教育基金”理事会,负责本基金的宣传、捐赠,监督本基金的管理、使用,参与受奖人的审核。理事会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第八条 成立“弘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对基金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
       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委派的专门人员1~2名。
       2.本基金理事会理事代表3~4名。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本基金每年的增值部分,经“弘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批准,可用于以下指定用途:
      1.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矿山系统工程研究所优秀硕博研究生奖学金。
      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采矿专业优秀本科和研究生奖学金。
      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优秀本科生奖学金。
      4. “弘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本基金的使用额度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根据本金规模和年度收益情况确定,由“弘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理事会的监督下具体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之处,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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