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西建大〔2017〕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调动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陕西省教育厅 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承担的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含课题)所取得的专项资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具体使用中,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院(系)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科技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指导预算编制及项目结题管理等;
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以及项目决算等,与科技处一起指导纵向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
国资处负责科研物资设备等招标采购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研设备与材料的购置、建账、处置以及资产清查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与监督;
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部门职能行使进行监督;
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二章 直接费用
第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预算总额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八)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中详细说明。
第六条 直接费用的编制。
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
支出预算应根据项目需求,按照直接费用开支范围编列,并对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等作出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经费进行说明。
第七条 直接费用的执行。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并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全面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直接费用的调整。
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须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四)其他未列明的预算调整,按照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五)项目下设的课题进行上述预算调整时,还须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第九条 项目经费报销实行分级审批。单笔报销(含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下同)金额在30000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单笔报销金额在30000—50000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单笔报销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分别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条 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设备购置按照学校资产购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使用和管理。学校根据项目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中的间接费用及分配方案,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在执行过程中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
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比例上限足额编制,具体如下: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等。间接费用计算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 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三)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间接费用比例编制。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
对于合作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合同(任务书)中明确,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
学校根据项目预算和合同(任务书),按核拨经费比例一次性提取(扣除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间接费用部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有明确预算的,按项目预算批复核定数提取。
(二)无明确预算的,但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对提取额度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须按合作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
(四)用于支持科研活动非研究类项目,根据提供资助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学校科技处核准,可免提间接费用,也不再列支绩效支出。(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重点研究计划的指导专家组调研项目、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中各类组织间协议项目、数学天元基金、应急管理项目中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等。)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
间接费用由管理费(含科研资源占用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三部分组成。具体分配比例见表1、表2。
表1 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分配方案表
经费
| 间接费用
核定比例
| 间接费用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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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 绩效支出+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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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及以下
| 20%
| 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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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至1000万元
| 15%
| 6%
| 9%
|
1000万元以上
| 13%
| 5%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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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纵向
| 管理费按照总经费的5%或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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