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西建大〔2017〕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激发广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热情,促进我校科技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陕西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陕办发〔2016〕38号)和《陕西省教育厅 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通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材料等创新知识与技术。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团队和个人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科研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科技处、财务处、国资处、人事处、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战略及促进政策,统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为相关科研人员和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与服务,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并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归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技术入股相关事宜和合同签订,代表学校持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
国资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产权登记,参与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确认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或处置审批手续。
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管理、离岗创业和考核评价制度。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益进入学校后相关奖酬金的支出以及转化收入的核算。
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协助督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二级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六条 成果完成人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科技处不定期向各单位征集科技成果,各单位及各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报告和申请登记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有义务协助科技处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九条 学校鼓励采用多种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所属二级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科技成果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学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2.学校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3.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作价入股)。
4.经学校批准,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成果完成人绝对控股)实施转化。
5.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以学校名义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或接受其委托而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横向科研项目,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按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实施。
第十二条 以转让、许可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价格的确定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通过协议定价的,由成果完成人负责公开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并承担相关责任。
经批准由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企业,需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成果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确定价格。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需由资产经营公司报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协议定价的,须按照国家规定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再行办理。
第十四条 向他人转让、许可科技成果,合同的审查与签订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西建大[2015]61号)执行。
第三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科技成果入股所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视为转化收益。
第十六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的利益。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1.以成果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学校将所得收入(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余7%为学校统筹,3%为二级单位发展基金;也可以按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方式由成果完成人自主选择。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成果转化的,学校将科技成果所形成股权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余10%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股权变更事宜,由国资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办理。
3.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全部归课题组支配,其中不超过80%奖励给课题组,其余为课题组科技发展基金。
收益分配所涉及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的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分红、股权转让所得等),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上缴学校后,在学校与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之间按照7:3进行分配;其中学校分配所得部分的50%计入学校成果转化基金,由技术转移中心支配,50%由学校统筹;二级单位分配所得全部计入单位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权益,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时,应在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其他股东增资扩股时学校有权继续以科技成果增资以维持技术股份的比例。同时应明确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转让其股份时,应保证学校(或其他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优先受让权。
第十九条 学校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股权可由其本人持有,也可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持。此部分股权产生的收益(分红、股权转让所得等)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享有。
第二十条 学校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转化收益、股权收益,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在所有完成人、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之间进行分配,因分配所产生的争议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解决。
第二十一条 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支付的评估费、税金、中介费等,由成果完成人承担,可在奖励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部分,不受学校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将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将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成专业的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培养,积极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鼓励各有关单位、成果完成人与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资助技术比较成熟、具有市场潜力、但需要继续进行中试放大、技术推广、开发成熟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应用性项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教师岗位中设立科技推广型岗位,根据承担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转移和推广及咨询服务等工作,可聘用至相应等级的岗位。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交流。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不得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学校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科研人员也可离岗创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时间,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纳入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条件中,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横向科研项目与论文、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
第二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保值增值和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原则,审慎经营代持股权,代表学校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负责推荐委派所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选派到所投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的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学校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依托产业单位对外承接社会服务项目,学校对此类项目综合管理费提取实行上限控制,最高不得超过25%;项目经费可以转入学校,学校不再重复提取费用,经费使用按照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相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由产业单位另行制订。
第三十条 科研人员依托产业单位对外承接的社会服务项目,其业绩计入二级单位年度科研与社会服务业绩考核;在职称和岗位评聘中,由产业单位认定后,按照横向科研项目对待。
第三十一条 承担国外或境外非政府委托科研项目,应在项目签订后,及时向科研和外事管理部门报备出国任务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在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后,可持普通护照出行以保证项目履约。
第三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未经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所持有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引起纠纷、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单位应及时向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请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