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摇号办法
附件1评审职责
一、评审中心职责
组织评审和监督评审过程,确保评审公开、透明,评审结果客观、可靠。
(一)做好评审会议的组织和筹备工作。矿业权人项目负责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储量报告及工业指标论证报告的主编必须到会,会议材料齐全有效,原则上评审专家必须到会,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得开会。
(二)保证评审专家在评审会上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针对重要分歧意见,提醒专家组集中讨论后形成正式书面意见,如仍有分歧应在评审意见书中体现。
(三)做好评审会议记录。重点记录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专家个人评审结论、分歧意见及讨论处理情况,如实反映评审会议情况及评审会议结论。
(四)对矿业权人反馈的“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内容齐全性及专家复核意见进行审核,确保每条意见均有反馈。
二、评审专家组组长职责
除负责所承担专业评审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程序组织技术评审。
(二)全面听取专家意见,组织专家讨论重点问题和分歧,明确专家组处理意见。
(三)综合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将必须修改的内容写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
(四)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及评审专家的复核结论,做出最终审定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评审专家职责
按照相关规范、规程及管理文件等,对相关专业内容把关,提出个人署名意见。专家应在会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实事求是并明确提出需写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的内容。在矿业权人反馈的“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中对本人所提意见是否已经修改签字确认。原则上专家会后不再提出新的意见。各专业专家应根据规范对相应勘查阶段的具体要求,对报告进行评审。
(一)地质专家。
1. 勘查区(矿区)地质、矿床地质研究程度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 矿体特征研究,包括工业指标的运用、矿体圈连原则确定是否正确,矿体圈连是否合理,矿体规模、形态和内部结构、厚度及其变化情况、品位及其变化情况、构造及岩浆岩对矿体的破坏和影响情况、矿体产状、空间位置、“三带”划分等的评述是否准确、符合规范要求。
3. 矿石质量研究,包括矿石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矿石的化学成分、有用有害组分的含量和赋存状态研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矿石自然类型和工业类型以及矿石的品级划分是否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4. 综合勘查评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勘查类型划分、勘查工程间距采用、勘查工程部署、勘查工程质量、采样分析测试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 资源储量估算方法选择、参数确定是否正确,块段划分是否合理,资源储量计算是否正确,估算结果是否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7. 评价工业指标是否合理,如认为不合理,应详细说明理由。
8. 资源储量比例能否满足相应勘查程度要求;地质勘查研究程度是否达到规范对相应勘查阶段的要求。
(二)水工环专家。
1. 水工环勘探类型划分、勘查工程部署、工作量、勘查工程质量、采样测试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及矿床充水因素研究是否达到规范要求。正常及最大涌水量计算方法是否合适,参数选取是否合理,预算结果是否可信。
3. 矿区工程地质条件,露天采场岩体质量和边坡稳定性,或井巷围岩的岩体质量和稳固性研究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可能发生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预测是否合理。
4. 矿区环境地质质量研究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矿床开发可能引起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预测是否合理,提出的防治建议是否得当。
5. 水工环勘查研究程度是否达到规范对相应阶段的要求。
(三)选冶专家。
1. 试验研究程度是否符合相应勘查阶段的要求。
2. 试验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矿样重量能否满足试验需要。
3. 工艺矿物学、碎磨工艺流程试验、矿石加工选冶方法及工艺等研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项选别指标、推荐的工艺流程是否合理,有害组分对加工选冶的影响评价,对环境及人身健康影响的初步评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对不同类型矿石采用混选工艺流程的,应评述其合理性。
共(伴)生组分研究评价是否全面,综合利用的途径是否明确,研究程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采用类比法评价矿石加工选冶性能的,矿石的相似性依据是否充分,类比是否可行。
5. 矿石加工选冶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支持工业指标。
(四)采矿专家。
1. 矿山开采方式、开拓运输方案是否合理。
2. 选用的采矿方法是否与矿体赋存条件相适应。
3. 采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实际。
4. 开采技术条件是否满足矿床开采要求。
5. 资源利用是否合理。
6. 采矿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支持工业指标。
7. 从设计建设角度评价报告是否达到相应勘查程度。
(五)物探专家。
1. 地球物理勘查的目的任务是否明确、符合实际;物探方法选择是否适宜、有效;工程布置是否合理。
2. 仪器设备性能、数据采集质量、数据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物探解释是否合理、符合规范要求,是否达到勘查目的。
(六)煤层气专家。
1. 煤层气勘查工作任务、勘查方法、工程布置、工程数量、采样测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 煤层气勘查工作程度及综合评价程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 估算方法选择,煤层气含气量、储层厚度、含气面积等估算参数及资源量类型确定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七)经济专家。
1. 经济评价的内容、深度等是否符合相应勘查阶段的要求。
2. 生产规模、产品方案、服务年限是否合理。
3. 根据采选建设方案,评价投资估算是否符合实际。
4. 国内外同类产品的供需情况、产品价格现状调查结果、变化趋势预测是否可信。
5. 成本费用估算是否正确。各项税费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6. 财务评价指标计算、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与风险分析是否正确。
7. 工业指标是否合理。
8. 报告对矿床开发经济意义评价的结论是否恰当。
(八)地质矿产(储量核算)专家。
检查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拐点坐标与矿业权范围拐点坐标;对主要矿体(层)资源储量估算全部进行检查,对其他矿体(层)进行抽查。
1. 资源储量估算利用的数据是否全面、有效。
2. 矿体圈连原则(穿鞋戴帽、外推、夹石剔除、特高品位的处理等)及运用是否正确。
3. 资源储量估算方法是否合理。有关参数选择、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4. 资源储量估算数据文、图、表是否对应一致。
附件2
评审申请材料清单
属于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业务范围的评审申请,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基本要件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加盖申请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2份)。
(二)申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加盖申请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2份)。
(三)报告编写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2份)。
(四)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等复印件。勘查许可证需附有发证机关出具的勘查登记拐点坐标复印件(2份)。
(五)矿业权权属范围(勘查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出让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加盖申请方公章)(2份)。
(六)矿产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初审意见(2份)。
(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背景材料及报告主编业务工作经历(加盖编制单位公章)(2份)。
(八)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包括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类(不含地形地质图等涉密资料,涉密资料纸介质带到评审会上审查,会后带回;用MAPGIS成图的,应提供字库和系统库)。纸介质最低数量要求(含送省级评审中心资料):根据资源储量规模,大型报告,文字报告9份,附图2套,另加资源储量估算图3套;中型报告,文字报告7份,附图2套,另加资源储量估算图2套;小型报告,文字报告7份,附图2套,另加资源储量估算图1套。大、中、小型报告的附表、附件各2套。包括上述所有材料的光盘3张。
二、其他要件
(一)矿业权平面投影范围内若有矿业权重叠的,应说明重叠情况,必要时提供相关协议(2份)。
(二)矿产勘查报告应提供勘查实施方案或勘查设计审查意见、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专项工作验收意见等(1份)。
(三)开展了样品测试的,应提供实验室资质认证合格证书(1份)。
(四)生产矿山应提供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上一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2份)。
(五)进行工业指标论证的,应提供矿山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2份)。
(六)煤炭勘探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依据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应提供矿山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先期开采地段说明(2份)。
(七)有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审批、认定文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及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2份)。
(八)长期停产矿山提交基础储量的,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九)以上市融资为评审目的,应提供上市融资证明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证券公司证明,上市主体与矿业权人不一致时,应由矿业权人提供“关于同意上市主体将我公司XXX矿业权纳入上市融资资产的函”,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持有股份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上市的证明(2份)。
(十)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3
不予受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和《关于明确山西省等6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部分评审备案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684号)以及《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规定的储量评审中心评审业务范围的。
二、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业权整合文件等矿业权权属文件或相关权属文件不在有效期内。
三、不符合“一证一报告”管理要求;勘查许可范围未按规定进行全区勘查评价;无勘查投资人对勘查工作的质量验收意见(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专项工作验收意见等);无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初审意见。
四、主要分析测试项目不全;应划分“三带”而未划分;本次工作(勘查或核实)基本分析内检和外检比例(煤炭除外)及合格率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体重样代表性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
五、采用的工业指标不符合规定,包括: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一致但未经论证,或虽一致但与矿山生产实际明显不符;露天开采与井工开采采用同一工业指标、原生矿与氧化矿采用同一工业指标、同一矿石类型采用不同指标而无合理依据等。
六、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未进行探采对比,缺少与最近一次报告及最近一次年报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比的说明;长期停产矿山未重新开展可行性研究而提交基础储量;超过通行勘查开采深度而未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七、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量与规范要求有明显差距;未进行放射性检查或发现放射性异常而未采样测试和评价;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评价与规范要求有明显差距。
八、煤炭勘查未按照《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规定开展煤层气勘查评价工作;未按煤层气采样规范采集煤层气测试样品;未按规范要求开展必要的瓦斯、煤尘爆炸性等分析测试。
九、报告质量明显较差,章节不全,格式、内容明显不符合规范规定等。
十、按管理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附件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摇号办法
一、评审报告(包括简化评审程序)受理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评审细则第五条拟定专家组组成方案,经部评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摇号。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在有关人员监督下,按照批准的专家组组成方案,采用专用软件摇号。
三、摇号产生评审专家时,每名专家多抽取4名作为候补,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矿产所在地所需专业专家人数不足5人时,从专家库在京专家中随机抽取补足。
四、摇号结果产生后,项目承办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联络通知相关专家。
通知专家时,应告知评审矿种、评审专业、评审时间、地点、矿产所在地。评审专家因回避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的,应注明原因,按候补顺序通知相关专家,直至满足评审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当某一专业候补专家均不能参加评审时,针对该专业再次摇号。
五、摇号过程及结果应当场记录,并经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监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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