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关于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规范加强评审备案管理的函》(国土资储函〔2014〕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储函〔2015〕1号)等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审工作是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评价和技术鉴定的行为。
第二条 评审工作应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保密要求和评审备案的相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合规、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评审工作由评审中心聘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依据申请方提交的送审材料的资源储量进行合规性审查。评审工作分为受理、评审、复核和审定等环节,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 评审工作应各负其责。评审中心履行组织评审与监督评审过程的职责。评审专家组组长履行组织专家评审,综合协调反映各专家意见,决定报告修改内容及审定最终评审意见的职责。评审专家履行对相关专业内容进行把关,提出个人署名意见的职责。申请方对送审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评审中心、评审专家组组长、评审专家的职责详见附件1。
第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方式,由评审中心指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项目负责人负责评审项目的组织、协调和评审过程的监督,项目承办人协助开展项目实施。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选聘应秉持胜任、公平、公正、回避的原则。专家组应专业结构合理。
评审中心通过遴选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作为评审专家的选聘来源。
第七条 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 评审受理范围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受理条件公开透明。评审申请所需材料在评审中心网站公告。评审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
第九条 申请材料由申请方根据受理条件初审合格后报送。
第十条 在部政务大厅接收与受理申请材料之前,申请材料由评审中心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在规定场所接收。
接收人员按要求清点申请材料,审查要件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认为符合接收条件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方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接收后,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按受理要求进行审核。需要补正材料的,出具补正清单。符合受理要求的,提出同意受理的建议,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是否受理应自接收之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不予受理情形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受理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拟订评审时间、地点和专家组专业构成,报评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评审会一般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地点可根据需要安排在矿产地所在省(区、市)。评审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会前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三条 根据报告的评审目的、矿种和资源储量规模,合理选聘评审专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报告,应配备采矿、选矿和经济专业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摇号办法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中产生。评审专家摇号办法见附件4。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评审会议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必要时由评审中心负责人主持。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包括:评审中心有关人员,专家组成员,申请方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报告主编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可研报告等专业技术报告的主编或主要编制人员,矿产地所在省(区、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有关人员等。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对各自负责的专业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在评审会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实事求是评价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评审会后,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再提出新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专家组长根据专家个人意见和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汇总形成专家组评审及修改意见,并做出专家组是否通过评审的结论;专家之间存在分歧意见的,应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明确结论。经专家组讨论不能达成一致,且不宜作为分歧意见保留时,可报请评审中心另行组织专题讨论。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应全面听取专家组成员意见,做好会议纪录。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宣布会议评审结果,明确后续工作相关要求。必要时提请专家组集中讨论重要问题及分歧意见。
第二十条 对存在重大疑问的,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作为是否通过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
(一)评审中发现送审资料失实、弄虚作假的;
(二)严重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的;
(三)工业指标明显不合理的;
(四)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且不接受“降级”的;
(五)报告编写质量差,资源储量估算差错多,需要系统修改的;
(六)与最近一次报告对比,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无充分依据的;
(七)评审中心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认为不予通过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通过评审但尚需修改的报告,申请方应自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专家组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报送评审中心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并送交评审中心的,终止评审。
未通过评审的报告,应在评审会上当场宣布,并在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
第四章 复 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办人先行审核申请方提交的专家修改情况对照表,确保每条意见均有反馈,否则不予接收。超过第二十二条时限要求的,终止评审。
第二十四条 符合复核条件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承办人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并自接收复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结论。
第二十五条 经复核,报告修改未达要求的,可以再次修改,并自复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评审中心再次复核。未按时送交的,或经再次复核仍未达到要求的,终止评审。
第二十六条 经复核,报告修改达到要求的,由专家组长在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意见书。
第五章 审 定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经项目承办人、项目负责人、评审处负责人及评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提请主任专题会审定。在审核、审定中发现问题的,应提请专家组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结;属于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终止评审。
第二十八条 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经主任专题会议审定、评审中心负责人签发后,报送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以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为目的而申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符合简化评审程序要求的,按附件3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复核合格后的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应按规定归档。
第三十一条 评审未通过、评审通过但复核未通过、修改超时的报告,终止评审,网上公告编制单位名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 1.
| 评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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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评审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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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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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摇号办法
附件1评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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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审中心职责
组织评审和监督评审过程,确保评审公开、透明,评审结果客观、可靠。
(一)做好评审会议的组织和筹备工作。矿业权人项目负责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储量报告及工业指标论证报告的主编必须到会,会议材料齐全有效,原则上评审专家必须到会,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得开会。
(二)保证评审专家在评审会上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针对重要分歧意见,提醒专家组集中讨论后形成正式书面意见,如仍有分歧应在评审意见书中体现。
(三)做好评审会议记录。重点记录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专家个人评审结论、分歧意见及讨论处理情况,如实反映评审会议情况及评审会议结论。
(四)对矿业权人反馈的“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内容齐全性及专家复核意见进行审核,确保每条意见均有反馈。
二、评审专家组组长职责
除负责所承担专业评审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程序组织技术评审。
(二)全面听取专家意见,组织专家讨论重点问题和分歧,明确专家组处理意见。
(三)综合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将必须修改的内容写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
(四)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及评审专家的复核结论,做出最终审定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评审专家职责
按照相关规范、规程及管理文件等,对相关专业内容把关,提出个人署名意见。专家应在会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实事求是并明确提出需写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的内容。在矿业权人反馈的“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中对本人所提意见是否已经修改签字确认。原则上专家会后不再提出新的意见。各专业专家应根据规范对相应勘查阶段的具体要求,对报告进行评审。
(一)地质专家。
1. 勘查区(矿区)地质、矿床地质研究程度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 矿体特征研究,包括工业指标的运用、矿体圈连原则确定是否正确,矿体圈连是否合理,矿体规模、形态和内部结构、厚度及其变化情况、品位及其变化情况、构造及岩浆岩对矿体的破坏和影响情况、矿体产状、空间位置、“三带”划分等的评述是否准确、符合规范要求。
3. 矿石质量研究,包括矿石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矿石的化学成分、有用有害组分的含量和赋存状态研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矿石自然类型和工业类型以及矿石的品级划分是否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4. 综合勘查评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勘查类型划分、勘查工程间距采用、勘查工程部署、勘查工程质量、采样分析测试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 资源储量估算方法选择、参数确定是否正确,块段划分是否合理,资源储量计算是否正确,估算结果是否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7. 评价工业指标是否合理,如认为不合理,应详细说明理由。
8. 资源储量比例能否满足相应勘查程度要求;地质勘查研究程度是否达到规范对相应勘查阶段的要求。
(二)水工环专家。
1. 水工环勘探类型划分、勘查工程部署、工作量、勘查工程质量、采样测试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 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及矿床充水因素研究是否达到规范要求。正常及最大涌水量计算方法是否合适,参数选取是否合理,预算结果是否可信。
3. 矿区工程地质条件,露天采场岩体质量和边坡稳定性,或井巷围岩的岩体质量和稳固性研究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可能发生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预测是否合理。
4. 矿区环境地质质量研究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矿床开发可能引起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预测是否合理,提出的防治建议是否得当。
5. 水工环勘查研究程度是否达到规范对相应阶段的要求。
(三)选冶专家。
1. 试验研究程度是否符合相应勘查阶段的要求。
2. 试验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矿样重量能否满足试验需要。
3. 工艺矿物学、碎磨工艺流程试验、矿石加工选冶方法及工艺等研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各项选别指标、推荐的工艺流程是否合理,有害组分对加工选冶的影响评价,对环境及人身健康影响的初步评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对不同类型矿石采用混选工艺流程的,应评述其合理性。
共(伴)生组分研究评价是否全面,综合利用的途径是否明确,研究程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采用类比法评价矿石加工选冶性能的,矿石的相似性依据是否充分,类比是否可行。
5. 矿石加工选冶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支持工业指标。
(四)采矿专家。
1. 矿山开采方式、开拓运输方案是否合理。
2. 选用的采矿方法是否与矿体赋存条件相适应。
3. 采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实际。
4. 开采技术条件是否满足矿床开采要求。
5. 资源利用是否合理。
6. 采矿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支持工业指标。
7. 从设计建设角度评价报告是否达到相应勘查程度。
(五)物探专家。
1. 地球物理勘查的目的任务是否明确、符合实际;物探方法选择是否适宜、有效;工程布置是否合理。
2. 仪器设备性能、数据采集质量、数据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物探解释是否合理、符合规范要求,是否达到勘查目的。
(六)煤层气专家。
1. 煤层气勘查工作任务、勘查方法、工程布置、工程数量、采样测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 煤层气勘查工作程度及综合评价程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 估算方法选择,煤层气含气量、储层厚度、含气面积等估算参数及资源量类型确定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七)经济专家。
1. 经济评价的内容、深度等是否符合相应勘查阶段的要求。
2. 生产规模、产品方案、服务年限是否合理。
3. 根据采选建设方案,评价投资估算是否符合实际。
4. 国内外同类产品的供需情况、产品价格现状调查结果、变化趋势预测是否可信。
5. 成本费用估算是否正确。各项税费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6. 财务评价指标计算、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与风险分析是否正确。
7. 工业指标是否合理。
8. 报告对矿床开发经济意义评价的结论是否恰当。
(八)地质矿产(储量核算)专家。
检查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拐点坐标与矿业权范围拐点坐标;对主要矿体(层)资源储量估算全部进行检查,对其他矿体(层)进行抽查。
1. 资源储量估算利用的数据是否全面、有效。
2. 矿体圈连原则(穿鞋戴帽、外推、夹石剔除、特高品位的处理等)及运用是否正确。
3. 资源储量估算方法是否合理。有关参数选择、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4. 资源储量估算数据文、图、表是否对应一致。
附件2
评审申请材料清单
属于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业务范围的评审申请,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基本要件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加盖申请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2份)。
(二)申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加盖申请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2份)。
(三)报告编写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2份)。
(四)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等复印件。勘查许可证需附有发证机关出具的勘查登记拐点坐标复印件(2份)。
(五)矿业权权属范围(勘查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出让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加盖申请方公章)(2份)。
(六)矿产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初审意见(2份)。
(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背景材料及报告主编业务工作经历(加盖编制单位公章)(2份)。
(八)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包括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类(不含地形地质图等涉密资料,涉密资料纸介质带到评审会上审查,会后带回;用MAPGIS成图的,应提供字库和系统库)。纸介质最低数量要求(含送省级评审中心资料):根据资源储量规模,大型报告,文字报告9份,附图2套,另加资源储量估算图3套;中型报告,文字报告7份,附图2套,另加资源储量估算图2套;小型报告,文字报告7份,附图2套,另加资源储量估算图1套。大、中、小型报告的附表、附件各2套。包括上述所有材料的光盘3张。
二、其他要件
(一)矿业权平面投影范围内若有矿业权重叠的,应说明重叠情况,必要时提供相关协议(2份)。
(二)矿产勘查报告应提供勘查实施方案或勘查设计审查意见、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专项工作验收意见等(1份)。
(三)开展了样品测试的,应提供实验室资质认证合格证书(1份)。
(四)生产矿山应提供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上一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2份)。
(五)进行工业指标论证的,应提供矿山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2份)。
(六)煤炭勘探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依据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应提供矿山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先期开采地段说明(2份)。
(七)有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审批、认定文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及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2份)。
(八)长期停产矿山提交基础储量的,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九)以上市融资为评审目的,应提供上市融资证明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证券公司证明,上市主体与矿业权人不一致时,应由矿业权人提供“关于同意上市主体将我公司XXX矿业权纳入上市融资资产的函”,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持有股份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上市的证明(2份)。
(十)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3
不予受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和《关于明确山西省等6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部分评审备案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684号)以及《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规定的储量评审中心评审业务范围的。
二、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业权整合文件等矿业权权属文件或相关权属文件不在有效期内。
三、不符合“一证一报告”管理要求;勘查许可范围未按规定进行全区勘查评价;无勘查投资人对勘查工作的质量验收意见(野外工作验收意见、专项工作验收意见等);无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初审意见。
四、主要分析测试项目不全;应划分“三带”而未划分;本次工作(勘查或核实)基本分析内检和外检比例(煤炭除外)及合格率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体重样代表性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
五、采用的工业指标不符合规定,包括: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一致但未经论证,或虽一致但与矿山生产实际明显不符;露天开采与井工开采采用同一工业指标、原生矿与氧化矿采用同一工业指标、同一矿石类型采用不同指标而无合理依据等。
六、生产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未进行探采对比,缺少与最近一次报告及最近一次年报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比的说明;长期停产矿山未重新开展可行性研究而提交基础储量;超过通行勘查开采深度而未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七、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量与规范要求有明显差距;未进行放射性检查或发现放射性异常而未采样测试和评价;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评价与规范要求有明显差距。
八、煤炭勘查未按照《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规定开展煤层气勘查评价工作;未按煤层气采样规范采集煤层气测试样品;未按规范要求开展必要的瓦斯、煤尘爆炸性等分析测试。
九、报告质量明显较差,章节不全,格式、内容明显不符合规范规定等。
十、按管理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附件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摇号办法
一、评审报告(包括简化评审程序)受理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评审细则第五条拟定专家组组成方案,经部评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摇号。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人在有关人员监督下,按照批准的专家组组成方案,采用专用软件摇号。
三、摇号产生评审专家时,每名专家多抽取4名作为候补,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矿产所在地所需专业专家人数不足5人时,从专家库在京专家中随机抽取补足。
四、摇号结果产生后,项目承办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联络通知相关专家。
通知专家时,应告知评审矿种、评审专业、评审时间、地点、矿产所在地。评审专家因回避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的,应注明原因,按候补顺序通知相关专家,直至满足评审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当某一专业候补专家均不能参加评审时,针对该专业再次摇号。
五、摇号过程及结果应当场记录,并经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监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