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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8日,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至此,中国已有河南、内蒙古、辽宁、青海、重庆、天津、广西等7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公布了部分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小编统计已发布各省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本文只整理采矿权出让市场基准价),让您对自己的矿山出让收益预期有个估值!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指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收益。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指一定时期内,按照资源储量、矿产品价格、开采难易程度、用途、资源保护程度等影响因素,确定的不同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准价格标准。
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是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最低指导单价,也是衡量矿业权出让收益高低的标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要参考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部分省市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
河南
2018年1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该基准价涉及54个矿种,基本全部涵盖了河南目前开发利用的全部矿种。也是全国第一个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其中,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内蒙古
2018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循序渐进方式确定矿种市场基准价,第一批确定的19个主要矿种市场基准价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测算。
辽宁(征求意见稿)
2018年3月,辽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共确定55个矿种的市场基准价。
青海(征求意见稿)
2018年1月,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中介机构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铁矿等45个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青海省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征求意见稿)》,共计45个矿种的市场基准价。
重庆
《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含)20%,及时调整。共计22个矿种。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的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出让基准价就高确定。
矿业权出让基准价测算公式:
(1)采矿权出让基准价=对应矿种采矿权基准价单价×待出让采矿权保有资源储量;
(2)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基准价=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基准价单价×允许开采量(立方米/日)×出让年限(日数);
天津
2018年1月,天津市矿业权市场基准价首次公布。
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出让收益评估的结果不得低于矿业权基准价。
记者了解到,本次基准价的制定涵盖开发利用的两个主要矿种——地热和矿泉水。
其中地热基准价按温度高低分为六个区间,
供热用途的基准价为0.3—1.7元/立方米,
非供热用途的基准价为0.7—2.2元/立方米。
矿泉水基准价为4.6元/立方米。
广西
2018年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使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第一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均为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计价单位均按照可采储量计算。
3.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不管是否回收利用,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80%计算。
4.为体现矿业市场的公平性,兼顾矿产资源有效利用,按照同矿同价的原则,石灰岩(水泥用、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熔剂用)采用统一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页岩(泥岩、粘土)包括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泥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等3种矿产,采用统一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
5.饰面用石材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荒料量计算,在勘查、核实工作中,应尽量提高荒料率;应充分利用资源,未达到饰面用要求的石材应作建筑用、粉体用等,按共生矿产对待。
6.根据市场情况,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7.探矿权市场基准价及广西第一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中未列矿种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另行组织补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