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咸新区支持秦创原总窗口建设
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各部门,西咸集团,园办,各驻区单位:
《西成新区支持秦创原总窗口建设若干措施(试行)»已经新 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咸新区支持秦创原总窗口建设若干措施
(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西咸新区建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总 窗口的部署要求,加快把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打造成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和两链融合“促进器”,在落实好省 级、市级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在省市奖励 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陕西省“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获国家、省、市级支持的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在国家、省、市级支持的基础上,新区按其获得最髙支持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4.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科学家+工程师”队伍人员,在 省级补贴的基础上,给予1:1的配套补贴。
5.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持有人和大学生(在校和毕业未超过五年的普通高校学生)创办的、符合新区产业空间布局规 划的科技型企业,连续4年免费提供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空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连续3年免费提供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空间。对专业服务机构,连续2年免费提供人均12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空间。对以上企业(机构)全额补贴相应年限的水电物 业和停车费。
6.对年税前工资薪金(不含股票、基金收入)超过30万元(含)的科技型企业员工,连续3年分别按个人所得税新区新城两级留成部分第一年100%、第二年70%和第三年50%的额度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7.对新落户的科技中小微企业,连续3年按其每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区新城两级留成部分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额度给予奖励。
8.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持有人,自持成果直接创办或以技术作价入股与企业合作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实缴货币资金 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3年内按科研设备采购资金的30%给予累计最高200万元的运营资金支持。
9.对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6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 元的奖励;获得政府部门主办的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落地 项目,分别给予承担项目的科技型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的奖励。
10.对新落户的科技中小微企业,连续2年按当年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11.对取得博士、硕士学位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科技型企业签订三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分别给予个人每月5000元、2000元的补贴,奖励期1年,年底一次性结算。
12.对通过科技金融产品取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按照资金入账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金额3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的贴息补贴,贷款金额超过300万元(含)、低于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贴息补贴,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50%的贴息补贴。根据贷款期限连续2年按年 度向企业进行补助,每户企业获得贴息补贴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13.对注册5年内的科技型企业首次获得市场化投资,可获得政府设立的基金跟投,跟投金额一般最髙为市场化投资总额的30%、总股权的10%。
14.对引进科技型企业(项目)落地秦创原总窗口的投资机构, 在企业完成注册时按其对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在企业按约定建成运营达产时按其对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15.对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缴纳社保人数的20%提供针对其科技人员居住的人才公寓或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入住人才公寓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60%的补贴;自行租住的,连续3年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附 则
1.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实际入驻新 区的企业、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和个人。
2.科技型企业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发费用的企业。
3.本政策涉及的各类主体限2021年1月1日起新设立,涉及的时间周期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特殊规定的除外)。首次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首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 励不受企业注册时间限制。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 则予以支持。
4.对具有强链、补链、延链作用的产业链重点企业,实行“一 企一策”。
5.政策兑现以免申即享、即申即享为主,规范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兑现效率。
6.政策执行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7.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