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带头人遴选和管理办法(2017.09.05)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学科带头人遴选和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提升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用“公开选拔、择优遴选、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聘任和管理。

第二章 遴选原则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按一级学科遴选,每届聘期五年。每个一级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名,方向带头人若干名,学科带头人从方向带头人中产生。对于跨院系建设的学科,一级学科带头人原则上应从学科建设主要依托院(系)产生。

学科(方向)带头人原则上不能跨学科(方向)兼任。方向带头人的数量须参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中对学科方向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学科的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现状确定。

因候选人不满足遴选条件等原因无法遴选出带头人的学科(方向),可遴选学科(方向)负责人。学科(方向)负责人在该学科(方向)遴选出带头人之前负责该学科(方向)建设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遴选条件、程序

学科(方向)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作风民主、公道正派,有极大的热情和精力投入到本学科的建设发展中,敢于创新、乐于奉献。

(二)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掌握本学科主要学术方向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对本学科的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具有一定的学术感召力、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科梯队成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学科(方向)带头人须为我校在岗受聘教授,在学校规定的退休时间之前,年龄一般应满足一个聘期要求,且身体健康,能坚持开展业务工作。

(四)目前在岗的二、三级教授优先予以推荐。

其中,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方向)带头人须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影响力且聘任在博士生导师岗位。同时,其业务水平应符合《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对本学科(方向)带头人的相关要求。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方向)带头人须聘任在硕士生导师岗位。同时,其业务水平应符合《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对本学科(方向)带头人的相关要求。

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所在学科的学科方向设置向学科主要依托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院(系)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

(二)教授委员会审核。院(系)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进行投票表决,确定学科(方向)带头人推荐人选。

(三)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学科(方向)带头人候选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推荐名单。

(四)学校聘任。学校对学科(方向)带头人推荐名单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聘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方向带头人工作职责。

(一)应熟悉本学科方向国内外发展前沿,跟踪最新学术动态,在保证本方向现有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创新,努力提升本方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

(二)负责所在方向团队建设工作。带头进行科学研究,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积极培养学术骨干,建设一支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具有创新能力的高水平学术队伍。

学科带头人工作职责。

(一)负责凝练学科方向与学科特色,做好学科发展规划,制定本学科一流建设方案;决策本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完善本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等;为学校学科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加强研究生培养环节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负责本学科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实施以及本学科研究生招生专业下设研究方向制定及招生选拔等工作。

(三)负责本学科团队建设与人才引进工作,拥有学科建设经费的支配权和审批权,但须接受所在院(系)的监督与审核。

(四)负责本学科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建设、管理与评估工作;负责本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考核、验收工作,积极组织做好国家和学校的学科评估工作。

(五)定期组织开展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条 津贴发放标准。聘任为原国家重点学科的方向带头人,按照5万元/年的标准发放津贴;聘为陕西省优势学科(含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项目)的方向带头人,按照4万元/年的标准发放津贴;其他学科的方向带头人按照3万元/年的标准发放津贴。学科方向负责人按照1万元/年的标准发放津贴。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在方向带头人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2万元/年。

第十 津贴发放方式。聘任为原国家重点学科、陕西省优势学科(含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项目)的学科(方向)带头人,享受陕西省“三秦人才津贴”,按陕西省相关规定由省财政按月发放津贴标准的50%,其余50%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成效考核后发放。其他学科(方向)带头人岗位津贴的50%每年由学校统一发放,其余50%根据学科建设成效考核后发放。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 学校与院(系)、各一级学科签订三方合同,学科(方向)带头人负责完成本学科(方向)与学校、院(系)签订的建设任务。

第十 考核分中期和期满考核。学校组织专家,结合学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对学科(方向)带头人进行中期和期满考核。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科(方向)带头人的中期、期满考核结果。

第十 学科带头人的考核与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相结合。方向带头人的考核与学校学科方向团队建设情况相结合,以重点学科方向团队目标完成情况和一般学科方向团队建设成效作为方向带头人的考核依据。

第十 学科(方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将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优罚劣。

中期考核合格者,学校按标准发放学科(方向)带头人前三年其余50%的岗位津贴(享受陕西省“三秦人才津贴”者发放校内配套经费);没有完成中期学科建设目标的学科(方向)带头人,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扣减该项经费。

期满考核结果合格者,学校按标准发放学科(方向)带头人后两年其余50%的岗位津贴(享受陕西省“三秦人才津贴”者发放校内配套经费);没有完成聘期学科建设目标的学科(方向)带头人,根据情况扣减该项经费。

中期和任期考核均不合格的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自然终止带头人资格,且下一聘期不得申报。

第十 受聘人在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在学科建设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

(3)出现重大教学科研事故或工作事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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